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规定的其他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及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专业学位类别,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中国公民,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标准学制为三年,在三年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可申请硕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体现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领域的前沿性和先进性,需要与导师的科研任务相结合,与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建设相结合,并对本学科或学位类别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结构合理、科研工作量充足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还应当严格按照《伟德bv1946官网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的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需请三位本专业领域里有较深造诣的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人对论文作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答辩由本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上报公司学位委员会。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批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硕士学位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术活动(含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正式学术活动,累计次数不少于4次(可认定的学术活动范围: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学科前沿论坛;公司或伟德bv1946官网主办的学术讲座、研讨会,主讲人须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行业资深专家;须全程签到,活动后提交1000字左右结合自身研究方向的心得报告,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有效;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作报告,1次报告可折算2次学术活动,累计折算不超过2次;非学术类活动不计入次数)。
2.实践环节。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不少于4周,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结束后,员工应向公司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或专业实习报告。
3.通过学位论文选题、中期考核及中期检查。
(二)授予硕士学位还需达到以下1至8条的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知网收录)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以员工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员工为第二作者发表一篇(含)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实践成果。
2.在校期间主持校级(通过验收)或参与省级(导师主持,排名前三)一项(含)以上课题。
3.以员工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员工为第二作者出版一部(含)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
4.以员工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二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员工为第二发明人获得授权一项(含)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5.获得一项(含)以上省级(含)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奖励(排名前三)。
6.在校期间主持规划、策划的项目或方案一项(含)以上被市、县(区)级以上政府机构采纳,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7.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盲审评价等级为2个优秀1个良好或3个优秀。
8.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外审至少有两位省级及以上本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专家评价等级为优秀。
9.上述所有成果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伟德bv1946官网。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 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任务;
2. 学位论文工作或实践成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3. 学术品德恶劣,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或实践成果中有弄虚作假、舞弊伪造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或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4.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5. 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定稿后,在送交论文评阅前,需向公司研究生工作处(部)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检测重合率达到 30%(含)以上者,取消本批次答辩申请资格,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后,重新参加查重,申请答辩。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通过重合率检测和专家匿名评审(盲审)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相关学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专家、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副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本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该答辩委员会委员,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至少有1人为本专业(行业/产业)实践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指导硕士生经验的正高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一名秘书,负责会务、记录、材料整理等事项。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担任。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需经所在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报学位点所在公司审批及备案。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程序: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除涉密课题外,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并主持会议。
(三)介绍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等情况。
(四)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就申请人的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知识提问,申请人即问即答,不得另行准备。
(六)答辩委员会参照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决议,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对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后给出评定成绩,评定成绩为“优”者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本次答辩会研究生人数的30%。
(七)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签字并报研究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十四条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的决议,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重新查重、送审、申请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本年度答辩资格,申请人当年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申请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 因故须推迟答辩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原则上最长推迟一年答辩,推迟答辩按正常答辩程序进行。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可填写《伟德bv1946官网硕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公司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参照学位授予条件就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实践环节、学术活动、发表论文或实践成果、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对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对是否同意其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提交学位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没有获得通过者作为公司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同意修改论文或实践成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如再次申请学位未通过(答辩、学位审查未通过者),公司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学位申请人的初审,对拟授予学位的员工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报研究生工作处(部)备案。研究生工作处(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各公司拟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员工名单,并说明不授予学位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审议的基础上,对硕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要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要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图书馆应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还应按规定交国家图书馆、有关专业图书馆和指定收藏机构保存。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公司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成果认定的学术复核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答辩的学术复核,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小组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答辩的程序、过程及结论等进行审核。学位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5日内提出有关答辩的学术复核申请。
如复核意见否定答辩结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应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会议审议前应向学位申请人告知拟不授予学位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公司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或者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公司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司招收和培养国际员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本校攻读学位的外国职工,一般应使用汉语撰写论文。
第三十一条 凡经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需修改论文申请学位的,其有效时限自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硕士研究生重新申请学位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论文答辩通过后,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凡与学位申请人有亲属等关系者,不能担任学位申请人的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时应进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以实践成果替代学位论文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其实践成果的重合率检测、评阅、答辩及学位申请参照本细则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伟德bv1946官网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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